[13]参见袁士杰:《从中西混同到中西分立——对中国宪法学教材的反思与展望》,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这种西方法治模式,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确定的实体形态,也不是某一具体的西方国家的特定实践,它更主要是人们对其所接受的有关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各种信息(甚至包括文学和文艺作品中的种种描述),进行理想化的提炼、筛选甚而推测后所形成的某种总体印象。其次,知识——文化法学遵循和守持法学人自我认知的学术标准、规则及规范,运用法学人自己才容易理解的话语体系和思维定式,进行圈内的交流和讨论。
[31]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对于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使用是十分混乱的,其中一种惯常处理方式是将宪法渊源等同于宪法形式(可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5—64页。这两个方面的争论与讨论实际上都牵涉到一个核心问题,即中国的宪法学[3]的体与用[4]: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事实上是宪法学研究的体用之争,而宪法教材与教学方法的讨论则是宪法教学实践层面的体用考量。比如说,作为法理学家的哈特有着深邃的思想,而作为哈特的研究者,通过对哈特法律思想的阅读、整理、归纳,笔者可以掌握这种思想。其一,从中国宪法的政治性与意识形态出发,以宪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为学术理据,对中国宪法是什么做出回答。【关键词】中国的宪法学研究。
韩秀义:《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载于《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54]详见郑永流:《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载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不仅是统一全国,即使统一北洋自身,也是可望不可及。
[57]谢振民,见前注[28],页177。[52]总之,以上分析表明,无论革命派还是立宪派,在对待所谓政体与国体的问题上,都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态度,而更多是基于派系斗争需要的选择。一方面,宪法仿照加拿大模式,采取了中央国权与地方省权的共同列举。1923年10月5日,曹锟当选总统,随后完成宪法的二读与三读,10日正式公布宪法。
以苏联体制为模范,孙中山开始了联俄、容共与改组国民党的新尝试,并通过新型党军组织的创设最终完成了北伐,推翻并取代了旧式军阀的统治,也实现了形式上的国家统一。自1924年吴宗慈著《中华民国宪法史》以来,[1]对于这段历史的回顾与总结已有不少。
[61]尽管宪法的有效离不开民意的基础,但仅仅因为参与贿选总统,就将这些议员制定的宪法也冠以贿选之名,却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与传统军队相比,党军的优点即在于严密的组织性和浓烈的意识形态信仰。同时,当议会与内阁冲突时,为尊重民意起见,也应当解散议会以待人民最后之裁判。而围绕这一问题,又产生了有关同意权、弹劾权、不信任权与解散权等多方面的论争。
在西方的冲击之下,中国的传统社会迅速解体,并陷入到严重的主权危机之中,传统权力结构无法有效地进行社会整合以应对这场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一)省制入宪?在1916年宪法续议中,矛盾焦点集中于作为地方制度的省制。参见(美)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任菁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尽管许多研究已经逐渐修正了这些观点,[6]但在对待民初十年制宪史的问题上,基本的看法却依然未能摆脱传统范式的案臼。
此前争法统,此后将争党统了。[4]类似的观点,可参见张国福:《民国宪法史》,华文出版社1991年版,页185-200。
而革命派也随之放弃了对军阀的幻想和护法的旗帜,走向了推翻军阀统治的国民革命和以党建国的新道路。此外,还有一种调和两权的努力。
更重要的是,仅仅是议员的道德瑕疵,依然无法解释1923年之后整个法统的废弃。吴宗慈,见前注[1](前编),页346-347。[21]吴宗慈,见前注[1](前编),论坛异同集粹,页100。因此,在经历了民初十余年的挫折之后,中国的政治精英,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都重新回到了建国的主题,试图通过党军体制的塑造来结束国家的分裂与动乱,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自主、统一的现代国家。以五四运动为开端,民族主义的浪潮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席卷中国。[17]这里的范围主要是在议会表决不信任内阁、对于预算案不通过,以及预先声明关于内阁政策法案议会不同意时,内阁才一可以行使解散权。
[70]与此同时,由于缺乏一个系统的、一致的政治意识形态,军阀组织也往往无法获得有力的政治认同,同样难以承担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重任。而从现实上看,所谓省宪并非真正民意的代表,而实际上是少数军阀操纵的结果,因此,承认省宪地位只会进一步加剧军阀割据与国家分裂。
而走出战争状态的唯一途径就是构建一个为全部人共同接受的最高权威,即伟大的利维坦。【摘要】对于民初十年制宪史的重新检视表明,导致宪法迟迟未能颁布的原因,并不只是军阀势力的干预,还同时源自国会内部在有关政体与国体等问题上的争论不休。
[65]在1924年曹馄政府倒台后,段祺瑞执政府曾经有过短暂的制宪,但因为段氏重新整合北洋的努力失败,制宪不到一年即被归于无效,也意味着北洋军阀基本丧失了统一中国的可能。但通过本文以上对于解散权这一核心问题的讨论,政体问题上的争议及其激烈程度已可见一斑。
[68]而作为晚清以来最早的现代化力量,具有高度组织性的现代军队,成为了当时最为有效的替代性组织。杨天宏:直奉战争之后的北京政治,载杨天宏:《政党建置与民国政制走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页211-231。[58]方惠芳,见前注[3],页185-186。[31]也有的议员据此主张以单行法律规定省制,比如孙润宇即认为行省制度是政治上一种暗礁,省制的争论至少要费时三五个月不能议决,如果因为省制的争论而延迟宪法,实在有负国民希望。
而1923年宪法及其法统最终被否弃的原因,也就并非只是因为贿选导致的宪法危机,而更多来自于从军阀政治和宪法政治向党国政治转型的重大政治变迁,是人们在建国问题上的重新思考与道路转折。[56]正如陈志让指出的,从内政方面来看,军阀时期主导政治目的是统一。
[18]首先,陈光焘、章士钊、李庆芳等议员明确主张取消解散权的限制。数年来人民困苦流离,丝毫福利未曾得到,即此百余条纸上空文之宪法,亦属望梅不能止渴,殊令人伤心。
五、建国道路的再选择理解了这一点,不仅可以使我们理解民初十年制宪的艰难与迟延,同时,还可能促使我们反思所谓宪法法统在1923年后被彻底抛弃的真实原因。[12]此后民初政治中频发的府院之争、院院之争以及国会的两度非法解散,也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问题的严重。
人们指望摆脱列强干涉和恢复民族权利将会随着统一的实现而到来。[12]《与报馆记者谈话二》,载《饮冰室合集》(第8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页138。从1922年11月恢复议宪时起,围绕省宪问题,各方经过数月争论。无论如何,中国必须统一,由统一才能使国富兵强。
在军阀割据与武人干宪的同时,民初国会内部的派系斗争同样构成了制宪一再拖延的重要因素。[68](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页490。
[32]吴宗慈,见前注[1](前编),论坛异同集粹,页290-291。既然议会具有推翻内阁的权力,那么就理应赋予行政部门对等的解散权,否则不免导致国会的专权。
[70]派系以人事关系为基础,人事关系网以领袖为中心。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见前注[11],页258。
文章发布:2025-04-05 08: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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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陆地区,朱维究教授等行政法学者对于行政过程论的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行政过程论粗线条的理论架构,但从整体来看对行政过程论还缺乏详细、深入的论证,其理论尚缺乏完整性与体系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与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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